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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6-07-02 06:57   文字:【】【】【

  首页.新博平台.首页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权威发布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全民治”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全民治”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市监〔2026〕74 号)

  时间:2026-06-30 14:44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文:

  核心提示:为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鼓励公众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联合制定了《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全民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鼓励公众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成都市市场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联合制定了《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全民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励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是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的预算金额和测算方式由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奖励资金的具体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信函、窗口等渠道,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后被转交、移送)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依法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且须提供能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五条 鼓励内部举报人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违法主体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六条 倡导外卖骑手、网格员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倡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内部举报奖励机制,引导平台内从业人员主动报告安全隐患,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第七条举报的食品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的,应给予相应奖励: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或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

  (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或者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五)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六)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一)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十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十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举报的药品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的,应给予相应奖励:

  (二)经营、使用假药、劣药,或者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擅自配制、更改使用期限或变质、过期的化妆品的;

  (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资料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或备案的;

  (六)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特殊管理药品且情节严重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

  (七)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的;

  (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是由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管辖;

  (三)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人采取教唆、利诱、欺骗、胁迫等方式诱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又就此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等方式骗取奖励,或者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要挟等方式牟利的;

  (五)举报内容已事先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掌握,或者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其他奖励的;

  (六)举报人系被举报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组织者或者主要策划者的;对于在违法行为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者系被胁迫、被指使参与,且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内部举报人,不适用本项不予奖励规定;

  同时符合本办法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其他有关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奖励金额更高的予以奖励。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查处结案且罚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查处结案且罚没金额不足5000元或者无罚没金额的案件,给予50元奖励。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的案件,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准,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金、没收财产总额的5%给予奖励,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金、没收财产总额的3%给予奖励,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金、没收财产总额的1%给予奖励,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追究刑事责任且无罚金、没收财产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四条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的1.5倍计算奖励金额。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二)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以分别就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四)一个举报奖励同时涉及罚没金额和罚金、没收财产的,按照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选取较高标准计算奖励金额,不累加计算。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举报查证属实结案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告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告知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填写《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内部举报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业务联系记录等能够证明其内部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奖励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等进行审定,并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举报人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领取奖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规定期限内。

  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核实身份后,领取奖励。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托人应当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或者受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伪造举报材料、泄露举报人信息、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打假”“维权”为名知假买假、恶意或者多次举报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当加强甄别,避免滥用举报权利。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并按规定退回财政。

  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收到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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