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一起网店商品虚假宣传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案件。
经查,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日用品经营。该企业在某平台开设“某某旗舰店”,对销售的 “精油香氛液体香皂”宣传所谓“美白”功效,但该产品并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批件,不具备美白功能,构成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同时,当事人在另一平台又开设“上海某个护旗舰店”,对已备案具有“保湿”功效的“某保湿香氛身体霜”额外宣称“滋养”功效,超出备案功效范围,与实际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上述涉案“精油香氛液体香皂”共进货304瓶,货值金额8797.6元,违法所得925.7元。涉案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对相关宣传内容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其虚假宣传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予以从轻处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不具备从轻或从重情节,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5.7元;罚款人民币2251.4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网络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商品宣传和广告活动中应当注意:1.严格审核产品实际功效与宣称内容是否一致,极悦登陆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2.如实宣传已备案或获批的功效,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虚构功能;3.杜绝“美白”“抗皱”“防脱”“滋养”等虚假或未经验证的功效宣传;4.规范广告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确保广告线.保留商品进货凭证、广告发布合同及审核记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执法。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市场监管所将持续加强网络营销和广告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维护诚信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黄毅超)


